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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本市长宁区**路**号**室为被害人C某某(男,25岁)提供按摩服务,并收取人民币550元。后因罗某某未带按摩精油,被害人C某某取消按摩服务,双方就退还按摩费用问题发生争执。罗某某在争执过程中,通知其丈夫彭某某到被害人住处。彭某某到场后与被害人C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趁机用伞击打C某某肢体,又摔坏C某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512元)。

案发后,彭某某、罗某某赔偿被害人C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C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7月7日,其在网上预约的精油按摩女技师到其住处,其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人民币550元。因技师未带精油而取消服务,双方就退还服务费发生争执,后对方退还钱款。期间对方叫来一名男子,该男子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女技师将其笔记本电脑摔在地上,又用雨伞殴打其肢体。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屏证实,被害人C某某在网上预约精油按摩,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人民币550元,因罗未带精油,后退还上述钱款。

3.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笔记本电脑物损价值人民币512元。

4.谅解书证实,案发后,彭某某、罗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5.户籍资料、办案说明、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且系初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且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寻衅滋事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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