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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性别:**,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5********,**族,****文化,上海**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曾某某分别驾驶车辆在G50高速路近上海市青浦区**镇**路**道口附近行驶时发生行车纠纷并产生口角,后两人又在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南路高泾支路相遇并发生口角,在该路口西约10米处,双方停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走至被害人曾某某车辆驾驶室边与曾某某发生争吵,后挥拳击打曾某某脸部,造成其脸部受伤及所戴眼镜损坏。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因外伤致面部皮肤裂创、左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仅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情节恶劣”的情形,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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