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6********,汉族,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村**号**室,系****大学在校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 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行至榆中县**镇****楼后,为发泄不满情绪,手持石块将被害人牛某某的号牌为甘A*****的奥迪Q7小型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及后备箱盖砸损。受损车辆维修后,经榆中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损失价值为29499.83元。
案发后,罗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牛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牛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牛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牛某某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罗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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