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6********,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院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512号起诉书认定:
2019年12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过佛山市南海区**路**幼儿园附近时,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桂花幼儿园边上的粤E2****号牌小车作为发泄情绪的对象,将其准备好的一个塑料袋夹在小车的右倒车镜与车身之间,用打火机点燃塑料袋后离开。塑料袋燃烧期间,有路人经过将塑料袋拿开并把火熄灭。粤E2****号牌小车右前门玻璃外压条及旁边砂板漆被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小型轿车右前门玻璃外压条、被损坏的小型轿车右前门喷漆费用、折装被损坏的小型轿车零部件人工费用共66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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