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路**宿舍**排**栋**号,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薛某某、崔某某、郝某某、白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传媒大厦享麦KTV唱歌。期间,薛某某在KTV洗手间门口因琐事与邬某某、赵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斗。罗某某、崔某某等人均参与打斗,但在打斗过程中,崔某某被对方打伤,十分气愤,遂在KTV楼下打电话纠集刘某甲、刘某乙、杨某甲、靳某某、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刘某丙、杨某乙等人为其出气。此时,罗某某离开现场。刘某乙等人聚集后分发事先准备好的长刀(开山刀、关公刀),在邬某某、赵某某等人走出KTV后对其实施殴打、追砍,将两名被害人砍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虽然罗某某参与了在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村传媒大厦享麦KTV内的殴斗行为,但结合鉴定意见与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两处轻微伤系楼下殴打所致(其中一处为刀伤),被害人邬某某的轻伤二级系他人使用刀具殴打导致,即在楼下殴打所致。因此,KTV内的殴斗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涉嫌刑事犯罪。故,罗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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