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现租住巴州区**街**号**酒店**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在巴州区**酒吧内喝酒时,刘某某、姜某某与酒吧保安杜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姜某某叫罗某某拿砍刀,罗某某便拿来砍刀交给姜某某,姜某某用砍刀将DJ台玻璃罩砸烂,并致杜某某肩部、手部、脚踝受伤。
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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