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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200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许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等人为了收取走私车辆的过路费,到靖西市龙邦镇念龙村果那屯原炸药库往果那屯方向约200米处,强行拦停杨某乙、梁某某驾驶的拉运有生牛的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桂L****8、桂F****8),并分别向杨某乙、梁某某索要1000元过路费,杨某乙与许某某、王某甲等人讨价未果后便打电话给其哥哥杨某丙,杨某丙便与本屯的张某某等人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2五菱牌面包车前往现场。随后,许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等人便与张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从而引起冲突,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见状后便离开案发现场,而许某某、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等人将王某丙、杨某乙等人打伤,还将三辆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桂L****8、桂F****8、桂L****2)砸坏。经靖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丙、王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经靖西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桂L****2五菱牌面包车受损部位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1635元、桂F****8五菱牌面包车受损部位的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214元、桂L****8五菱牌面包车因车辆证件信息无法鉴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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