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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3*********,汉族,文盲,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1日重报。

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窜到廉江市**镇**加油站营业厅内,当时赖某某、刘某某在加油店上班。罗某某在便利店内没有作声拿起一件深力牌矿泉水(12支装)没有付钱就往外面走,赖某某见罗某某没有付钱就准备拿回矿泉水,同时叫工友刘某某起床。罗某某不付钱也不理会赖某某、刘某某拿着矿泉水走到加油站路口处,将每支矿泉水喝一口就丢了,然后离开加油站。直至2019年4月15日凌晨3时许,罗某某手持一条约2米长的木棍来到**加油站处说:“抢劫,抢东西吃,抢钱”。现场赖某某一人不敢阻拦罗某某,刘某某起床出来之后就去叫员工刘某甲。罗某某入到加油站营业厅里面拿了3桶方便面及一件矿泉水就走。赖某某和刘某某去追赶抢东西的罗某某,罗某某丢下一件矿泉水后走出到**加油站路口处用手砸加油站的广告牌(广告灯)。之后罗某某离开加油站。一个多小时后,罗某某手持4把约20厘米长的水果刀入到加油站营业厅,在营业厅的冰箱内拿一瓶可乐、一瓶营养快线。员工刘某某不敢靠近,就立刻去喊人。**加油站赵某某、员工刘某甲、员工赖某某等人都起来在现场。赵某某、刘某甲、赖某某、刘某某等人靠近罗某某时,罗某某将手上的水果刀掷向加油站人员,没伤到有人。罗某某走出到**加油站路口处再次用手砸加油站的广告牌(广告灯)。良垌派出所人员赶到现场后将罗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能认罪悔罪,且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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