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12月23日,本院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2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至2019年期间,罗某某多次到北京市非法上访,先后四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018年12月份、2019年6月份,罗某某以答应芦淞区**街道办事处接访回株洲市处理信访事项为由,先后向街道办事处索要3000元、1000元车票款。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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