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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住**镇**花园小区**栋**单元**室。因赌博,2018年6月1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武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3月份,邹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黄某甲、黄某乙、涂某某(均己判刑)等人,在武宁县金山花园小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地下室内开设赌场。该赌场是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五进行抽水,参赌人员有魏绪鹏、朱仁平、王武、付起亮、黎少友、阮班贵等人二三十人,邹某某等股东每日也会上场赌博。经查:2014月3月份黄某乙、涂某某、邹某某三人准备在金山花园小区内租一间地下室来开设赌场,开设赌场用的场地由邹某某去租。商量好后邹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罗某某,询问其位于武宁县**镇**道**花园小区**栋**单元的地下室是否出租,并说明每个月的租金为500元,罗某某当时同意出租。当天双方见面后支付了第一个月的500元租金,之后的租金按月支付。支付租金以后自2014年4月份开始至2014年6月份该赌场总共开设了3个月时间,罗某某总共收取房租1500元。在该赌场开设期间,罗某某明知租用她地下室用来开设赌场用的但未进行阻止,而是多次前往该赌场钓鱼参赌。经查实:该赌场的股东有邹某某、黄某乙、涂某某、黄某甲等人,赌场股份是按照股东人数占股,每人占一股均分赌场抽到的水钱,根据调取金山花园小区专门存水钱的银行卡流水,该赌场总共抽水1429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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