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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蓬溪县**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唐某某(已起诉)使用自己及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闲聊”APP账号接手“内部福利群”(群ID:9000038****)并作为群管理员,通过一个拉一个进群的方式招揽200余人,后唐某某又将群内部分人员拉入其建立的"熊猫麻将"APP俱乐部内,群内人员在"熊猫麻将"APP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闲聊”APP群内以发红包的方式按输赢结账,唐某某作为群管理员向每局参赌人员中的“赢家”收取5元、6元不等的房间费、茶费共计176179.49元。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妻子唐某某利用网络组织人员赌博抽头渔利而帮助其收取房费、茶费,系从犯。案发后,唐某某、罗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人民币104000元。审查起诉阶段唐某某、罗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明知唐某某利用网络实施赌博抽头渔利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犯罪情节轻微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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