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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六部刑不诉〔2020〕6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吴某某、王某甲(已判决)在浙江省云和县各自利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人员倒卖“大魔王”“侠客岛”“久久玩”等赌博游戏网站网络银子,从中赚取差价。同年7月初和7月中旬,林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及王某乙(已另案不起诉)先后来到云和县,陈某某、王某乙分别受雇于吴某某、王某甲,林某某从吴某某处分得一个“小号”的部分股份。同年8月底左右,吴某某等人将场所从云和县搬至温州市瓯海区**镇**家园**幢**单元**室。同年10月12日、13日以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高某某(另案不起诉)分别受林某某、吴某某雇佣,参与倒卖上述游戏网站网络银子。同年10月22日14时许,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及高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被当场抓获,现场被缴获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移动硬盘、手机及银行卡等物。经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受雇期间伙同林某某出售网络银子累计2000余人次,累计数额人民币1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清单、微信转账统计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高某某、彭某某、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及同案人员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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