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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五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巷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4日l时17分许,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河东派出所接到李某某报警称:其在三亚市**公馆**室赌场内被骗了23万元人民币。民警在赶往赌博现场过程中,经李某某指认,在**路**村大门口附近将在**公馆**室赌场楼下将负责发放筹码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是赌场的开设者、经营者、管理人员;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赌场内是否参与赌场分成或领取高额工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无法查清赌场的具体赌博方式,赌博是否属于诈骗事实也不清;故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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