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2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康其,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因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份下旬,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伙同肖某某(在逃)、向某某(在逃)等人在安化县清塘铺镇八里潭村、山溪村等地的村民家中开设赌场以“押三公”的方式赌博,其中赌场以为赌客提供一千元赌资的方式吸引赌客前来赌博,并委派专门的接送人员开车接送赌客前来赌博。其中一名叫李某某的赌客在该赌场内输了十八万元,并向赌场放高利贷的借了十五万元的高利贷。罗某某、肖某某、向某某分别在梅城镇茂田村、清塘铺镇山溪村、八路潭村等地共开设赌场约十二天左右,每天抽水2万元,共计抽水约20余万元。除去开支,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共获利22000元左右,其中15000元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每天坐方押宝的分红,7000元左右为赌场分红。
2019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组织了三人以上参与赌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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