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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某、某某、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招揽赌博人员利用“老板互娱”APP软件,组织人员在网络上进行“斗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罗某甲属于二级代理人,负责招揽赌客。

2020年4月23日22时民警通过电话联系罗某甲到西秀分局蔡官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罗某甲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35000元。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已全额退缴犯罪所得,罗某甲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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