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镇**坊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顺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顺昌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间,叶某某、张某某、雷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等四人经共谋共同出资,在顺昌县洋口镇**村**号、顺昌县洋口镇**村**号**幢地下室、顺昌县洋口镇**村**号等地开设赌博场所,以扑克牌玩“拔干”赌博的方式,吸引村民前去赌博场所参与赌博,并雇佣兰某(另案处理)管理赌具,钟某某、陈某(另案处理)、罗某某等人望风。其中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参与望风二次,非法获利三包中华烟。叶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共计20天,平均每天参赌人员约20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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