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绰号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5********,彝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蒙自市人,农民,现住蒙自市**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2月1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代某某在蒙自市**乡***矿山的树林内以“摇宝”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每局按赢家所赢数额的5%抽头渔利作为赌场收益。谈某某负责找场地,谈某某拿出一万元让罗某某帮忙打点关系,但是罗某某没有将钱用于打点关系。李某甲、王某丙负责“打水”,孙某甲、苏某某等人开车接送赌客,陶某某等人搭建、摆设赌场。2018年6月28日,该赌场被蒙自市公安局老寨派出所查获,抓获赌客周某乙、范某乙等10人,收缴赌资人民币59109.5元。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5000元人民币退还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蒙自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