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19〕24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3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宿舍,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志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与梁某某以每月2000元租金租用谭某某位于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林厂宿舍的档口,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室(三台麻将桌)提供赌具供人赌博,按每桌麻将抽水40或50元,共盈利至少10000元以上,罗某某和梁某某各分得5000元以上,期间累计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2019年5月20日以后,由于罗某某和梁某某不合,梁某某不再参与经营,由罗某某与房东谭某某重新签订铺位租赁合同独自经营麻将室。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罗某某按每桌麻将抽水40或50元,三个月共抽水1500元以上,累计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同意认罪认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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