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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罪)(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害性,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7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跟一位私彩老板(尚未查清身份)说要用网络方式出售私彩,私彩老板拿罗某某手机下载安装了出售私彩的软件“超级奖王”,并设置登录账号和密码,同时教会了罗某某如何操作使用。次日下午3时开始,罗某某就利用手机登录“超级奖王”的软件在雷州市**镇**村罗某甲的香火宅门口路边出售私彩票,并通过网络打印机打印私彩票。时至当天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并扣押了手机一部、打印机一台、赌资1464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共售得私彩票8089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如下:1.扣押的打印机一台、手机一部、人民币1464元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5、视听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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