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7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路**号,2016年11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1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18日,郯城县公安局再次移送。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20日11时许,罗某某驾驶红色大架五羊一本田摩托车窜至郯城县马头镇**村**路飞车将正在骑电动车行驶的万某某身上的斜挎包抢夺走,包内有OPPOR17手机一部,现金40余元,共计涉案价值1940元;
2、2019年7月20日11时许,罗某某驾驶大架摩托车窜至郯城县**一**水泥路**村处将骑正在骑电动车行驶的马某某的手提包抢走,包内有VivoX7PLUS手机一部,现金500余元,共计涉案价值831元;
3、2019年7月21日10时许,罗某某驾驶红色五羊-本田大驾摩托车窜至郯城县李庄镇**村到**村**路上飞车将骑电动车的王某某身上挎包抢夺走,包内有一部粉色vivoX20、现金500元。两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计涉案价值137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罗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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