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立即从洮南市**街道**东路(**住宅楼)**单元**室的房屋中迁出。在法院执行期间,罗某某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案发后,罗某某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并获得了当事人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案发后积极履行判决,获得当事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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