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621103009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住汉寿县龙阳街道建设西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20年4月3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汉寿县龙阳镇木兰中巷28号开设了一家名为“汉寿县林钰王科环保有限公司”,公司主要经营业务为家具生产销售。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运转困难,罗某某采取拖欠工人工资的方式来保公司运转。
2017年3月至2020年4月份,罗某某共拖欠受害人唐某某、蒋某某、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11人工资261999元。在此期间,罗某某银行账户具有多笔上万流水,公司具有大量库存及机械设备价值。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先后积极筹款支付了大部分拖欠工资,至11月10日罗某某共欠工人工资114147元,已与被害人签订了支付协议,约定在2021年1月15日前全部支付到位,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积极筹款支付拖欠工资,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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