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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11975********,汉族,小学,包工头,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区**村**组。2019年9月16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台山市**镇**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承包**工程的施工。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开始雇请工人进场施工,年4月初,不起诉人罗某某拖欠王某某等21名工人工资共计200600元后离开台山市,同年5月3日台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2018年5月10日前向工人付清所拖欠的工资款,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接到劳动部门的通知后仍不回台山配合处理也未在限期前支付劳动报酬。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9 年3月支付21名工人工资共计200600元,并于同年9月16日向台山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汪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4、相关书证。

5、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2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006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已积极支付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并取得谅解,犯罪后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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