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79********,汉族,本科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长沙市**路**小区,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9日经洞口县公安局决定由武冈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6年11月开始在洞口县雪峰广场经营“*****养生会所”,罗某某为****,店内员工9人。2018年以来“*****养生会所”经营困难,2018年12月,该会所倒闭,期间拖欠员工邓某某、向某某、肖某甲、肖某乙3个月以上工资,共计29132元。2019年5月21洞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罗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2019年8月,罗某某支付邓某某、肖某甲、肖某乙各500元,支付向某某2500元。2019年9月26日,罗某某已将所欠工资29132元全部支付给邓某某、向某某、肖某甲、肖某乙。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芳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洞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