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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挪用公款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6********,汉族,中专文化,**农技站站长,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某在**乡**站上班期间,在会计凌某某电脑村级财务系统里看见**乡**村委会公帐有钱。罗某某便打电话给**村党支部书记钟某某说想从**村委公帐中借12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银行贷款,钟某某电话上同意从村委会公帐中借12万元给罗某某。2016年8月25日,钟某某到**乡政府开完会后,罗某某叫钟某某到**乡**站办理了支票业务,从**村委公帐转了12万元到罗某某的女婿张某某农商行账户,然后张某某转了12万元到罗某某邮政银行账户还邮政银行贷款。2017年5月9日,罗某某用其农商行尾号4107的银行账户向**村委公帐中转存了12万元,挪用时间8个月。

罗某某在**乡**站上班期间,在会计凌某某电脑村级财务系统里看见**乡**村委会公帐有钱。罗某某便打电话给**村支部书记林某某说想从**村委公帐中借8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银行贷款,林某某电话上同意了从村委会公帐中借8万元给罗某某。2018年4月22日,罗某某叫林某某到**乡**站,商量以何某甲做工程的名义从村委会借款的事情,林某某同意了,罗某某在**站填好了支票。罗某某叫林某某到**乡农商行办理了从**村委公帐中转了8万元到何某甲的银行账户,然后叫何某甲把这8万元转到了罗某某农商行还银行贷款。2019年4月21日,罗某某存了8万元现金到**村委公帐,挪用时间12个月。

罗某某在**乡**站上班期间,在会计凌某某电脑村级财务系统里看见**乡**村委会公帐有钱。罗某某便打电话给**村支部书记何某乙说想从**村委公帐中借22万元用于归还其银行贷款,何某乙电话上同意了从村委会公帐中借22万元给罗某某。2018年8月14日,罗某某叫何某乙到**乡**站,商量从村委会借22万元转到何某甲账户的事情,何某乙同意了,在**站填好了支票。罗某某叫何某乙到**农商行办理了从**村委公帐转了两笔11万元到何某甲的银行账户,然后叫何某甲把这22万元转到了罗某某农商行还银行贷款。2019年4月18日,罗某某用农商行账户转存了22万元到**村委公帐,挪用时间8个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公款,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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