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镇**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兰西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王某某、张某某在兰西县豪华家园小区盗窃哈飞民意面包车一辆,在康荣新村盗窃松花江中意面包车一辆。因王某某曾将自己的面包车卖给了罗某某,11月10日王某某联系罗某某,罗某某在没有查验合法凭证的情况下以1200元和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王某某、张某某盗窃的两辆面包车,后一辆置换给了他人,一辆拆解卖废品处理。经价格鉴定两台被盗面包车的价格分别为人民币2583.33元和2466.67元。案发后,被害人得到了赔偿并出具了谅解书,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犯罪涉及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坦白,积极配合调查,能够认罪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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