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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谭某甲(已判决)使用的一张卡号为6217003370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里的10万元组织卖淫违法所得赃款转走,其中6.099万元钱转至罗某某的个人支付宝账户,1.995万元通过支付宝账户转给谭某甲弟弟谭某乙,2万元转至其朋友钟某某的支付宝账户。2019年3月27日,罗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22日,谭某乙上缴涉案赃款人民币2万元。2020年4月17日,罗某某上缴涉案赃款1.5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3.5万元系谭某甲违法所得,依法由本院上缴国库。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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