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镇**街**号。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四川省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汉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8年8月至今,盗窃多起汽车电瓶的高某某将所盗窃来的汽车电瓶卖到罗某某开设于四川省蒲江县大塘镇“蒲江县大塘镇**再生资源回收站”,其中许某某开设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站”收购盗窃来的汽车电瓶五十余只,罗某某开设于四川省蒲江县大塘镇“蒲江县大塘镇**再生资源回收站”收购盗窃来的汽车电瓶八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汉源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主观明知收购的汽车电瓶系赃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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