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潜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养殖户,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3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明知三轮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徐某某(另案处理)予以购买。同时为避免被发现,对收购车辆进行重新喷漆和加装大灯。后被车主潘某某发现报警,被民警现场抓获。经潜江市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收购的三轮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11876元。案发后,罗某某已将车辆退还给潘某某。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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