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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三东村东阳**号,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广场**栋**室。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尤溪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尤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底的一天,陈某某与阿某某(另案处理)通联后,得知在莆田荔城区医院产下的一名彝族男婴(冉里某某,已解救)需要出卖,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便积极联络李某某找到了买家林某甲、林某乙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同年4月2日,陈某某、李某某与林某乙等人在荔城区医院见到了男婴亲生父母冉某某、此木某甲(均另案处理)及男婴冉里某某,在确定男婴情况后,林某乙表露出收买男婴的意愿,并开始与男婴亲身父母商定16万元交易价格,林某乙一方支付16万元现金给对方并签署协议,交易完成后,林某乙等人便带着收买来的男婴至三明市梅列区**小区*幢*号楼***室抚养。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底的一天,陈某某(另案处理)从阿某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冉某某、此木某甲(均另案处理)夫妻二人欲将其在莆田市荔城区医院产下的男婴冉里某某(2020年3月30日出生,已解救)予以出卖,便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助寻找收买男婴的买家,李某某联系有意收买男婴的林某甲(另案处理)。同年4月2日,林某甲及其儿子即林某乙(另案处理)和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到莆田市荔城区医院查看男婴情况,林某甲、林某乙表示愿意收买该男婴,林某乙将此事告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次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莆田市荔城区医院附近,以160000元收买下该男婴,后该男婴由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三明市梅列区兴园**小区*幢*号楼***室家中进行抚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打拐解救儿童移送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林某乙、林某甲、阿某某、此木某甲、冉某某、林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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