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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罗秀根)(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15〕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汉族,江西省上高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上高县*镇*村*溪*号。2015年4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2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因自家修化粪池水管与被害人况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期间,罗某某将被害人况某某打伤致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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