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73********,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厝**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翔安公安分局于同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因摆摊位置问题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拉扯并徒手互殴致使双方各有损伤,被害人蔡某某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双方发生冲突时仅有上肢的互相抓扯头发、脸部等动作,没有腿部踢打的行为,难以准确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是否被不起诉人的行为造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