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8时许,罗某某将其弟弟罗龙桂家门口的废弃瓷砖扔到被害人周某某家里,废弃瓷砖砸到周某某的脚上,尔后罗某某与周某某夫妇发生冲突。罗某某在与周某某夫妇相互殴打过程中将被害人周某某打伤,致使周某某头皮挫伤,右侧第4、5肋骨骨折。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周某某头皮挫伤,右侧第4、5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罗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周某某损失65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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