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3********,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务农,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赣CQ****号小型轿车从**村前往高安城区,在**村超市门口,与从**村前往**村由聂某某驾驶的陕A5****号面包车会车时,因让路的事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罗某某被打倒地后,爬起来用拳头朝聂某某脸上打了两拳,致聂某某左眼肿胀、鼻子流血。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聂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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