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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家园**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予以释放,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

本案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4日17时30分许,和某甲与其儿子和某乙到宏文村接其母亲过程中将车停放在罗某甲租住在**村**号隔壁的院子门口的围墙旁边,罗某甲开车回家时让和某甲将车子前移后罗某甲可将车辆停放在门口。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后罗某甲女儿罗某某,朋友倪某某、蒲某某看见后均上前参与打架,打架导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29日对和某甲的伤情出具鉴定意见,和某甲的伤情鉴定结果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和某甲称其轻伤形成系与罗某甲相互殴打过程中被罗某甲用拳头殴打造成。2019年5月3日,和某甲与犯罪嫌疑人罗某甲女儿罗某某,倪某某以及蒲某某就相关事宜达成了和解,并向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出具了对双方的谅解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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