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广场**座**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某某,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到佛山市高明区**路**广场**座**房内,与被害人吴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推搡。期间,罗某某将吴某甲推进房间,吴某甲跌倒在地上,致使吴某甲腰椎等部位受伤。吴某甲借机跑出客厅打电话向妹妹吴某乙求救。罗某某又将吴某甲拉入房间,用身体压住吴某甲,吴某甲反抗。随后,吴某乙、李某某、张某某赶到现场,罗某某打伤李某某眼睛、咬伤张某某手臂。经法医鉴定,吴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罗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吴某甲签订经济补偿协议书,现已赔偿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8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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