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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货车修理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宜宾市南溪区**镇**村沙石厂上班时,被害人李某某要求罗某某修理其驾驶的货车,罗某某因事未及时给李某某修理货车被李某某责骂,遂发生口角纠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先用拳头殴打李某某头部,随后二人扭打在一起致李某某左手手掌骨折。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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