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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1********,汉族,初中,工程施工人员,泸州市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建筑垃圾阻碍出行问题在江阳区方山镇殷某某茶馆门口发生口角,徐某某出拳殴打罗某某,罗某某还手殴打徐某某,双方开始互殴。罗某某造成徐某某上嘴唇贯穿伤、一颗门牙脱落,两颗牙齿松动。经鉴定:徐某某上嘴唇贯穿伤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罗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罗某某赔偿徐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徐某某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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