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世海,广东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建住宅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巷**号。2020年4月20日21时许,罗某某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在其住宅墙角小便,于是与黄某某发生口角,继而肢体冲突。罗某某用拳头殴打黄某某的头部、胸部等部位,致使黄某某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右胸第3-5肋骨骨折、右侧锁骨中段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压制黄某某期间,罗某某呼叫在场人员报警。报警后罗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黄某某在民警抵达前自行离开现场。同年5月14日,民警将罗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归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作案经过。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黄某某赔偿人民币4.1万元。黄某某表示谅解罗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