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8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被害人高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3月23日下午15时许,被害人高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位于本市金湾区**镇**村**路**市场**楼**室的住处,并强行进入,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其间,高某某将罗某某的手机扔出窗外,后高某某转身准备离开时,罗某某持刀将对方手臂划伤。经鉴定,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罗某某赔偿被害人高某某医药费人民币6000元,高某某对罗某某予以了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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