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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经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粤ADN****号牌出租车在本市白云国际机场北区调度场与后方一辆粤A7****号牌出租车司机郭某某因超车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罗某某使用拳头将郭某某鼻部打伤。经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后,罗某某赔偿郭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郭某某谅解。2019年9月1日,罗某某主动报案并到公安机关自首。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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