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83X,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住**县**乡**村*组,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15时许,被害人朱某超与杜某英、罗某江、杨某学四人在桶井乡望牌村二组杜某英家小卖部打麻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在一旁观望。其间,罗某某买罗某江一个幺鸡输了45元。因罗某某在一旁吵闹,朱某超将麻将推开说“吵心慌了,你要打自己来,我不打了”。罗某某认为朱某超对其有意见,且自己输了45元,心有不甘,便开始辱骂朱某超。朱某超见罗某某醉酒,并未理睬。接着,罗某某欲上前殴打朱某超,被杨某学拖开,随后,罗某某从家中拿着一把菜刀至案发现场。罗某某将菜刀藏于背后,靠近朱某超质问道“你对我有意见不是”,朱某超仍未理睬,罗某某便举刀砍向朱某超,朱某超躲闪中左手臂被砍伤。在场村民罗某书见状,从罗某某手中拿走菜刀,次日罗某书将菜刀交给公安机关。
案发后,朱某超报警,民警在**村村委会将罗某某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持刀砍伤朱某超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朱某超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1日,罗某某与朱某超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罗某某支付了朱某超全部治疗费用,另行赔偿误工、后续治疗、营养等费用3.8万元,并当场兑现。同日,朱某超出具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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