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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上午1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肖某某因在滦河口码头南侧海参圈排水沟摸蛤问题发生冲突,罗某某在打架的过程中用竹棍把肖某某打伤,经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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