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同是滴滴车司机。2019年3月6日7时许,谢某某与朋友沈飞站在盐田区盐田社排村村口聊天,期间,谢某某说了罗某某坏话,正好被路过的罗某某听见,双方发生争吵,后谢某某用手中的折叠伞打向罗某某,被罗某某躲开,但折叠伞上的雨水甩到了罗某某脸上,罗某某很生气,顺势用右脚踢了谢某某腰部一脚,谢某某倒地,致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
经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罗某某赔偿谢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0600元,谢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表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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