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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滴滴公司司机,现住深圳市**盐田四村老塘51号301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园县**街道**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同是滴滴车司机。2019年3月6日7时许,谢某某与朋友沈飞站在盐田区盐田社排村村口聊天,期间,谢某某说了罗某某坏话,正好被路过的罗某某听见,双方发生争吵,后谢某某用手中的折叠伞打向罗某某,被罗某某躲开,但折叠伞上的雨水甩到了罗某某脸上,罗某某很生气,顺势用右脚踢了谢某某腰部一脚,谢某某倒地,致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

经深圳市盐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9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和解,罗某某赔偿谢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0600元,谢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表示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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