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仙桃市**镇居民罗某乙到张某某位于该镇东荆路82号的理疗店治疗身体。同年7月7日,罗某乙因感觉身体无好转,遂与被告人罗某甲一起到理疗店找张某某理论。罗某甲要求查看张某某的证件,张某某不肯,罗某甲用拳头将张某某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对罗某甲表示谅解。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到仙桃市公安局杨林尾水陆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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