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1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街**号,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龙,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号门前附近,因房产问题与被害人曹某某发生矛盾,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用拳击打被害人身体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受伤。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曹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到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十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