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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湘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湘乡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其位于湘乡市**镇**村**组在建住房的施工工地处,与邻居黄某某、罗某乙夫妇因地界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持竹竿打到了黄某某左手手臂,造成其左手尺骨骨折。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于2019年11月1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与黄某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赔偿了黄某某损失人民币3,500元。

本院认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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