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永安镇**村**组**号。2014年6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4000元;2016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3月27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14日、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罗婷与潘德清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潘德清多次向罗婷索要款项未果,遂委托被害人丁某某向罗婷索要相关款项。2018年11月9日、10日,被害人丁某某等人二次找罗婷索要款项,均未果。11月14日13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叫上毛程、杨帆二人再次来到罗婷经营的龙峰人家农庄(位于长沙县**镇**村)索要款项,因罗婷不在农庄内,丁某某等人遂将农庄内的两张椅子砸坏,并要求服务员打电话叫罗婷回来。罗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罗婷之父)、潘旦赶回后,双方发生了言语冲突。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被害人丁某某实施了殴打。
当日14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到星沙南方年轮骨科医院就诊。并在该医院拍了x光片。x光片检查结果为右肩关节盂前上唇撕裂伤。初步诊断:1、右肩关节脱位手法复位后;2、右肩部损伤;3、右肩部骨折?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1、右肩关节盂前上唇撕裂伤;2、右肩冈上肌腱、喙间韧带损伤;3、右肩关节滑囊积液;4、右上臂软组织挫伤;5、左侧颞顶部软组织挫伤。
当日15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到长沙县妇幼保健院就诊。核磁共振检查结果为右侧肩关节盂前上唇撕裂。
2018年12月2日,被害人丁某某到长沙市八医院就诊,做了CT检查,结果为右肩关节盂下缘撕脱骨折。市八医院出院诊断:1、右肩关节脱位;2、右肩盂唇撕裂;3、右肩关节盂骨折。
2019年1月3日,经长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丁某某右肩胛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该鉴定意见不服,长沙县公安局又委托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鉴定。5月23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4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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