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现住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15时许,在天水市麦积区琥珀镇罗家村西山村口的路上,罗某某与罗某甲因修路问题发生口角后,二人在相互拳打过程中致罗某甲倒地,罗某某用左手抓住罗某甲双手压在罗某甲胸前,右腿跪在罗某甲腹部致罗某甲受伤。
2020年8月12日,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麦)鉴(活)字[2020]1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罗某甲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罗某甲右侧第3前肋及左侧第8、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经琥珀派出所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琥珀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其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罗某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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