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蒙自市人,住蒙自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王某甲同本村村民万某某在蒙自市**镇**村**组功德碑旁的路边聊天,被害人王某乙走到王某甲面前无故向王某甲头上泼了一瓶矿泉水,王某甲便用手打了王某乙一巴掌后转身跑开,王某乙上前追赶王某甲时罗某某上前劝阻,劝阻过程中罗某某将王某乙摔倒在地上,导致王某乙头部及左耳受伤。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案发后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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